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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三条 凡在鞍山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经营者从事成品油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市经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一)市经委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3、参与规划成品油市场的布局和配置;

4、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5、联系、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

6、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核准成品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颁发营业执照;

3、对成品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5、查处成品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监督管理成品油广告的发布,查处违法广告;

7、监督管理成品油交易票证及油品质量;

8、履行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市计委、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劳动、消防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立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具备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包括具有专职、兼职的油品质量化验、计量、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与现有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包括自有产权的储油罐、接付油设施。

4、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经营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无危及安全的隐患存在。

2、加油站的设置及经营设施符合国家的城建规划、土地、环保、技术监督、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项审批手续完备。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4、从业人员熟悉成品油经营业务及有关技术知识。

5、拥有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的储油设施和售油器具。

6、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第七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其石油库或加油站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设计,并须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定防患措施和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经委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成品油的经营逐步实行代理销售制。实行代理销售制的,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与被代理方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代理合同。第十条 申请设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市属批发企业,经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手续,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国家部属企业在鞍设立的批发企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及零售网点,须经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

各县(市)设立批发企业,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的,由当地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无成品油经营证、照的单位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油品。

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年经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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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车型为国四排放标准,是不能过户到鞍山办理落户上牌的。需要是国五排放的二手车才可以在辽宁省内落户上牌。

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当一起到车辆登记车牌城市所属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过户,再由受让方到落户城市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

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需要车辆到场,车辆手续证件齐全,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车检合格。需要双方当事人出示,如果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当事人出示在本地的居住证。

参考资料: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经国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印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明是指:

3.居民的明,是《居民》或者《临时居民》。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明是《居民》或者《临时居民》,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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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的加油站。

汽油,外观为透明液体,主要是由C4~C10各族烃类组成,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90号、93号、号三个牌号。

汽油具有较高的辛烷值和优良的抗爆性,用于高压缩比的汽化器式汽油发动机上,可提高发动机的功率,减少燃料消耗量。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台安经营部第四加油站怎么样?

鞍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是2002-10-08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3号。

鞍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3022413754440,企业法人钟洪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鞍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煤油、溶剂油、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5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8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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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台安经营部第四加油站是2003-07-29在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台安县西佛镇西佛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台安经营部第四加油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321752764345A,企业法人单继聃,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台安经营部第四加油站的经营范围是:乙醇汽油、柴油、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卷烟、雪茄烟、润滑油、化肥、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针纺织品、农副产品、农机配件、加油机配件、保健食品、乳制品零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914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4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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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辽宁鞍山道路客运燃油补助

从鞍山到本溪的距离大约是95.91公里,总耗时约1.8小时。路桥费大约需要25元,如果您开的是汽油车,油费大概58元,如果您开的是新能源车,电费大概在9元~19元之间,电费高低取决于您充电时是用家用充电桩还是公共充电桩。

从2010年起燃油补贴将按年据实结算发放时间:2010年2月26日 09:38近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开始,油价无论年内再调整几次,燃油补贴都是按年度发放,从而形成一种机制。每年6月底前,上一年度的补助资金将发放到补助对象。其中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的是临时性补贴。

24日,记者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了解到,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是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而且油价补贴随价格浮动而增减。因为与国家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后,今后的油价将是浮动的,与此相对应,油价补贴的标准需随之变动,即油价上涨增加补贴、下跌减少补贴。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后拨付。其中,出租汽车补贴,是国家为减轻出租汽车负担而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的临时性补贴。

另外,国家对这三者补贴对象的负担比例也不尽相同。对城市公交企业,中央财政负担全部油价补贴。对农村道路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吨—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吨—5070元/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的临时补贴,中央财政负担40%。(李想 首席记者张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