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一览_油价明细表
1.单证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2.贸易术语都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3.稻谷 大米 去哪里 检验
4.10月征期延长!申报日期截止至26日
可以退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退票规定
1、一般是起飞前24小时以前收不超过10%的退票费起飞前22以内2小时以前收10%的退票费,起飞前2小时以内收20%的退票费,其他规定见航空公司退票明细表。
2、退票只能是原出票地退款,客人如不是本售票点购买的机票,我们只能帮客人取消座位,并在机票的最后一页写上客人于X年X月X日X点X分申请退票,同时盖上公章。若机票后有机场盖的航班延误公章,则该票全退,不收取任何费用。
3、若姓名输错,属同音字错误,其它时间和航段等不变,则可向航空公司申请全退,将重新出票的白联附在退票上面,注明同音字输错,申请全退。
一、机票加了机建费和燃油费是什么意思?
机票不含税的“税”是指机场建设费,国内(不含港澳台)统一为一张机票50元税。国外税不估定,有上下的小额变动。
机票不含税是什么意思举例:
国内航班:机票+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机票价钱
机场建设费=50元
燃油附加费航程800km以上的90元
任何机票打折部分都是不含税的全票价,在打完折之后,还需要加上燃油费和机场建设费,当然现在暂时不收燃油费,但五十元的机场建设费是少不了的。所以也就是你买了特价机票之后,你需要支付的总金额为你买的特价机票的票价加上50元的机场建设费。这里的不含税就是指不包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
机票价格=机票折扣+税(机场建设费+燃油费),含税是包括所有费用的.
购买机票结算时机场建设费及航空燃油费都要一起缴纳的,不是单独缴纳;
国内航班:
800公里以下
机建+燃油:50+60元;
800公里以上
机建+燃油:50+110元
二、起飞的航班如何退机建和燃油费?
起飞后的航班退票,目前的规定还是执行哪里购票、哪里退票的原则;
退票费用有两种计算方式(国内航班目前没有燃油费,已经取消):
1、特价票的,起飞前、起飞后一样的,只退50元的机场建设费;
2、折扣票的,各个航空公司规定不一样,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款加上50元的机场建设费。
三、刚买飞机票之后想退票能全额退款吗
退票主要看离航班起飞有多少时间。
各家航空公司对全额退票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肯定,离起飞时间越长的机票,退票时扣除的钱越少,一周以上应该是全额退款的。
非折扣机票退票: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4小时之前要求退票,收取的退票费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机票价格的10%;
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之前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小时以内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后退票按误机处理,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打折机票退票:各航空公司收取退票费的标准各异,而且经常会有一些调整,旅客退票会产生较大的损失,甚至不能退票。故购折扣票前,应尽量做好。
四、网上订购的机票是否包括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
网上订机票,票价一般都会写明,如果包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费,机建费无论远近都是50元,燃油费是800公里以内80元,800公里以外150元。
燃油附加费是国家发改委和民航局,为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制定的一种变相补贴政策。但是,出钱方却是搭乘航班出行的普通旅客。
由于油价是航企的最大成本之一,燃油价格的上涨下跌会对航企的经营情况造成很大影响。因此燃油附加费的本质,是相关机构帮助航企应对油价波动冲击,制定的补助政策,旅客所交的附加费,最后也自然进了航企口袋。
五、相关规定
头等舱和公务舱的退改签规定自然宽泛,在航班上享受的服务也不同,但是经济舱无论是什么折扣的机票,所享受的航班服务是相同的。所以航空公司就对经济舱以下的子舱位的退改签做出限制,特价折扣越低退改签限制越严,变更的费用也越高。一般4折以下的经济舱为三不准。
六、注意事项
原则上3折以下机票不改签、不退票。5折-8折按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全价票或头等舱可以随意改签,改签的班次有余票就可以。如果不能确定改为哪一天,可以一直保留机票改签的班次票高于现价的要补足差价,低于所持有机票航空公司不给往回补差价。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的需要改签,则没有任何限制。另外有些航空公司还对起飞2小时之前、之后,飞机起飞之后改签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单证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2010年全年的燃油补贴应该在2011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的。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文件“财建[2009]1008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常清楚,但是各地执行的并不严密。应该是按年度加权平均与2006年初基准价的涨价幅度和本年度耗油量、分品种计算年度补贴额,你填过这个表没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是该文件的附件。以下文件供参考。
交通运输部含附件文件:
://.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001/t20100126_655011.html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贸易术语都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单证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单证员是指在对外贸易结算业务中,买卖双方凭借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的单据、证书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工作的人员。以外贸单证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国际商务单证员是各企业开展外贸业务的基础性人才之一。那么单证员的主要工作内有哪些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单证员的主要工作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欢迎关注论坛!
单证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从业务员那里拿来PI,S/C和工厂的信息后,开始联系工厂。
询问:
① 有没有现货?要不要商检?
② 如果走空运有没有空运鉴定?
③ 如何包装?毛重?体积?
④ HS编码,CASNO.
⑤ 付款的银行资料有没有给过?
二、跟货代联系订仓
① 制作托书托书上注意运费,出运港,目的港,件毛体
② 索要进仓地址(入货通知)
③ 走空运的情况下,要给货代空运鉴定,非危保函(盖公章)
④ 海运情况下,给货代非危保函,有的还需要MSDS
三、.做美金情况下,需要制作划汇资料:
合同,。英文划汇资料本来应该工厂制单, 用来描述工厂和我外贸公司次票用美金付款的货物的情况。 用作我外贸公司对工厂划汇的依据。内容跟购合同一致。 盖上工厂的章,交给财务。
四、跟工厂确认唛头。逐字核对!
注意唛头上要显示CAS号码 批号要正确(要与分析单上一致)生产日期到期日期
五、关于商检
① 做美金的情况下,工厂自己做商检,给工厂提供目的港,出运港信息
② 做人民币情况下,可以委托工厂做商检。
看工厂要正本的商检文件还是传真件就可以。
③ 制作商检资料:购合同,商检,商检箱单,商检委托书(盖章)。
④ 商检做好后,让工厂传真商检凭条,确认无误后传给货代,让货代去换通关单。
六、关于报关
① 做美金时,工厂自己报关。提供出运港,目的港
② 做人民币时,让货代公司帮忙报关。
③ 给货代公司寄报关资料:报关,报关箱单,报关单,核销单(备案到出运港),
④ 报关委托书,准备4张盖了单证章的空白纸让货代备用。
⑤ 注意都要盖好章,报关单上显示的品名要注意,是工厂可以开的品名。
⑥ 零退税产品报关,要跟财务说,问财务报关金额怎么写,因为要交税,金额要少报
注意,商检资料和报关资料上的'数量金额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
都按照与国外客人成交的数量金额来报关商检。
七、唛头确认好,付款底单给工厂传真过去,敦促工厂按时发货。索要发货进仓的追踪方式。
八、和货代联系,确认是否按时进仓。
延伸阅读:
外贸术语
B组
BAF:燃油附加费 BunkerAdjustment Factor
BAF:燃油附加费,大多数航线都有,但标准不一。
B/L: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R:买价 Buying Rate
C组
C(CNEE):收货人
CAF:货币汇率附加费
C.C.(C.C):运费到付
C/D:报关单
CFR(C&F):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S:散货仓库
CHB:报关行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俗称“到岸价”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arriageand Insurance Paid To
CNTR NO.:柜号
C.O:一般原产地证
COMM:商品
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S.C:货柜服务费
CTN(CTNS):纸箱
CTNR:柜子
C.Y.:货柜场
CY:码头
CY/CY:整柜交货(起点/终点)
D组
D/A:承兑交单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C:目的港码头费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L(DLS):美元
D/O:到港通知
DOC:文件、单据
Doc#:文件号码
DOZ(DZ):一打
D/P:付款交单
E组
EA:每个,各
EBA:部分航线燃油附加费的表示方式(一般是非洲航线、中南美航线使用)
EBS:部分航线燃油附加费的表示方式(一般是澳洲航线使用)
ECRS:紧急回收成本费。个别船运公司征费。
EPS:设备位置附加费
ETA:到港日
ETC:截关日
ETD:开船日
Ex:工厂交货
EXP:出口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FAC:传真
FAF:燃油价调整附加费(日本航线专用)
FAK:各种货品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L:整柜
FCR:货物接收证明
Feeder Vessel/Lighter:驳船航次
FEU 40:柜型
F/F:货运代理
FI:船公司不付装
FIO:船公司不付装船和卸船费用
FIOST:船公司不负责装,卸,平舱,理舱
FMC:联邦海事委员会
FO:船公司不付卸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rm A:产地证(贸易公司)
G组
GRI:综合费率上涨附加费,一般是南美航线、美国航线使用;全面涨价
G.S.P.:普惠制
G.W.:毛重
H组
HBL:子提单
H/C:代理费
I组
IA:各别调价
IFA:临时燃油附加费,某些航线临时使用
IMP:进口
INT:国际的
INV:
I/S:内销售
J组
JP:日元
L组
Land Bridge:陆桥
L/C:信用证
LCL:拼柜
LDP:完税交货价
M组
M(MED ):中等,中级的
MAX:最大的、最大限度的
MB/L:主提单
MIN :最小的,最低限度
MLB:小陆桥,自一港到另一港口
Mother Vessel:主线船
MT(M/T):公吨
MTD:多式联运单据
M/V:商船
N组
N/F:通知人
NVOCC:无船承运人
N.W.:净重
O组
OB/L(OBL):海运提单
OCP:货主自行安排运到内陆点
O/F:海运费
OP:操作
ORC:本地出口附加费,和SPS类似,一般在华南地区使用
P组
PCE(PCS):只、个、支等
PCS:港口拥挤附加费,一般是以色列、印度某些港口及中南美航线使用
PCT:百分比
POD:目地港
PKG:一包,一捆,一扎,一件等
P/L:装箱单、明细表
POL:装运港
P.P:运费预付
PR(PRC):价格
PSS:旺季附加费,大多数航线在运输旺季时可能临时使用
PTF:巴拿马运河附加费,美国航线、中南美航线使用
PUR:购买、购货
R组
REF:参考、查价
RMB:人民币
S组
S(Shpr):发货人
SC:服务合同
S/C:售货合同
SDR:特别权
SEAL No.:铅封号
S/M:装船标记
S/O:订舱单,装货指示书
SPS:上海港口附加费(船挂上港九区、十区)
S/R:卖价
S.S:船运
S/S:船名航次
SSL:船公司 Steam Ship Line
STL.:式样、款式、类型
T组
T(LTX、TX):电传
TEU 20:柜型
THC:码头费
T.O.C:码头操作费
T.R.C:码头收柜费
T/S:转船,转运
T/T: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航程(Transit Time)
TTL:总共
TVC(TVR):定期定量合同
V组
VESSEL/VOYE:船名/航次
VOCC:船公司
W组
W:具有
W/M:即以重量吨或者尺码吨中从高收费
W/O:没有
WT:重量
W/T:重量吨(即货物收费以重量计费)
Y组
YAS:日元升值附加费(日本航线专用);码头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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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贸易术语分为四组,<E,F,C,D>,详情见下
规定结构: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
第一组为“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发货)。
EXW(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主要运费未付)。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此外,卖方还应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主要运费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货到)。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Delivered Duty Paid):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用该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拓展内容
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于2011年元旦实行。鉴于此前各版本是广泛应用的贸易工具,新版《通则》值得贸易各方重视。
10月征期延长!申报日期截止至26日
请等到粮食局送检、如不能解决,请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者必有其一能解决。
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5日 国粮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0月20日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质量、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的商品粮油
2.一般原则
2.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商品粮油、各级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发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薯类、饲料用粮及粮油制品的统称;“卫生标准”系国家发布的食品卫生标准。
2.3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2.4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加价、增加量的依据。
2.5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两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计价等级。
2.6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原粮、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增扣量的依据。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在销售时实行“等级”制度,即:除与确定等级有关的指标外,其余指标为限制指标。但在调运时仍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
2.7 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必须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按正常粮油销售。经整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降等、降价销售,或改作其他用途;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不准作为食用粮油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卫生情况改作其他用途。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2.8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粮油进出口
进出口粮油的质量标准,按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规定执行。
4.粮油收购
4.1 收购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作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4.2 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4.3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加价、增扣量。
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加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4.4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黑胚小麦,按不完善粒归属。收购前,由省级粮油质检部门对病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布黑胚小麦的最高含量,指导收购。是否收购、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4.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0%的,不得收购。
4.5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7 黄粒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一般不得超过5.0%,含量超过5.0%的是否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8 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黄粒米、生霉粒等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4.9 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批准。如确需收购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5.粮油销售
5.1 实行等级制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他指标为限制指标。
5.2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等级粮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6.粮油调运
6.1 粮油调运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得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结算。市场经营的粮油,也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6.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过标准规定。
6.3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粮油,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6.4 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超过规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6.5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粮油时,发方必须将由县以上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或直接邮寄给收方,作为作价结算的依据。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或检验项目不全时,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6.6 虫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油。如收方收到粮油时,发现最严重部位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两头活虫的即视为虫粮,只有一头活虫的不作虫粮处理。双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情况核算,由发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6.7 原粮、油料调运的有关规定。
6.7.1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加量。
6.7.2 杂质:同4.3条款。
6.7.3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蚕豆豌豆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3.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得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4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6 黄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1.0~5.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准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 互混。
6.7.7.1 稻谷(糙米、大米)。
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稻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2 大豆。
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大豆异色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b.1类~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饲料豆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3 荞麦。
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苦荞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的,不准外调。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8 薯类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规定的,降一个等级。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其他”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6.9 成品粮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9.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
6.9.1.1 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标准才能调出。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6.9.1.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过14.5%。
6.9.2 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
6.9.2.1 小麦粉灰分、粗细度、百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即降为该等的下一个等级。
6.9.2.2 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粉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
6.9.2.3 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 粉类粮食的水分超过标准规定的,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为便于加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5省、自治区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各等级小麦粉水分可放宽到14.5%,但要降价1%,只能就地销售,不得外调。
6.10 食用植物油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10.1 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的,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标准,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其他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6.10.2 芝麻香油不具备显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价。
6.11 加工用粮油调运中的规定。
在加工用粮油的调运中,原则上分别参照执行原油、油料、豆类、成品粮油或薯类的规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8.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150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委员会、原国家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
国庆长结束,大家赶紧调整回工作状态,面对即将到来的季度申报!本月申报延迟整整十一天,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26日。除此之外,本月申报多了两个税务优惠,分别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10月1日-10月26日申报期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代收代缴)、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0月1日-10月31日申报期
车船税(自行申报);环境保护税(按次自行申报);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申报);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选报);三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按次申报)。
十月纳税申报新政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1年度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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