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物价局,兴化天然气为什么那么贵

2.怎样写涨价通知书

3.中央定价目录(2020修订)

油价调价通知函_油价上涨的调价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

2015年10月8日

附件:中央定价目录

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  注1天然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2水利工程供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3电力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院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量,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网电价;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具体价格水平。4特殊药品及血液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 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 5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票价率院价格主管部门竞争性领域除外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民航运输服务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竞争性领域除外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民航空管服务收费港口服务渔港收费院农业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渔港、停泊、靠泊等服务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途管道运输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 6重要邮政业务信函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汇兑资费机要通信资费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竞争性领域除外7重要专业服务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刷卡手续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刷卡服务(竞争性环节除外)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阶梯电价等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合理监管,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 号)等文件执行。

4.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5.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学历学位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运行机构对商业机构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及人口数据统计分析服务)收费,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相关执收机构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由中央编办批复明确其事业单位类别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6.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不作为服务价格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转为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请问物价局,兴化天然气为什么那么贵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怎样写涨价通知书

看到一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的回复函------您好! 2011年9月23日我局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价电传[2010]19号)文件的精神,考虑我市加气站刚开始起步实际,经研究并报市分管领导同意,核定我市车用燃气销售价格 4.80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与90号的比价关系为0.6884:1,低于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0.75:1的要求。由于用户要承担改装费用, 经营企业主动下浮实际执行4.50元/立方米。 我市车用燃气销售价格比周边部分加气站高是由于以下原因:1、气源不同、进价不同。外地气站使用的是西气东输气源,价格较低;而我市至今未接上“西气东输”, 我市气站供应的天然气都是从外地购的,价格相对较高;2、运输价格不同。外地气站使用的西气东输气源直接通到当地的天然气门站,仅有管输费用;而兴化我市气站供应的天然气都是通过压缩、专用天然气槽车运输至气站,运费较高。 其后的几次油价调整时,考虑到我市气站刚刚启用,用户需要适应一段时间,价格暂时未作调整。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价格管理、完善配套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热忱欢迎您继续关心价格工作。 兴化市物价局 物价局于2012-6-7

中央定价目录(2020修订)

通知书的一般格式是:第一行居中写“通知”二字。第二行顶格写被通知方的名称,加冒号(如果正文已明确了通知的对象,被通知方的名称也可略去)。下行空两格起写正文,如果正文内容较多,可分条写,以便读者把握内容要点。署名和日期分两行写在正文的右下方。

通知的作用不同,种类不同,其内容和写作要求也不完全一样。

(一)发布性通知法规性文件经有关部门制定以后,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这类通知的正文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文件的由来;二是文件名称;三是希望和要求;四是附件。

(二)指示性通知。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对某一项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见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传达。这种通知带有指令性,必须有根据、有目的、有任务、有要求。

(三)传达性通知。这种通知带有指示性、规定性,多用于上下级之间,职能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对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必须遵照办理、贯彻执行。在写法上,一般是先交代问题的来龙去脉,再讲有关指示、意见、规定等,最后谈希望或要求。

涨价通知书案例:

尊敬的客户: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合作,由于近期各种原材料持续上涨,且货源紧张,生产成本大幅上升,我司通过内部控制挖潜已经无法克服原材料持续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现我司决定从20xx年9月16日起在现有合作价格的基础上上调15%25,此次调价实属无奈,望贵司理解并给予支持。具体产品价格见下:

顺祝商祺!

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主任 何立峰

2020年3月13日

中央定价目录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输配电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院价格主管部门 2油气管道运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3基础交通运输铁路运输服务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不包括动车组列车、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大宗货物、行李运价率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整车运输的煤、石油、粮食、化肥等货物和行李运价率。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输除外港口服务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3基础交通运输民航运输服务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头等舱、公务舱除外民航保障服务垄断环节收费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民航空管服务收费4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院价格主管部门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5重要邮政服务信函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汇兑资费机要通信资费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院邮政管理部门竞争性领域(含计泡包裹)除外

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6重要专业服务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刷卡手续费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刷卡服务(收单服务费等竞争性环节除外)7特殊药品及血液特殊药品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院医疗保障部门 血液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本目录不包括地方定价项目,地方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燃煤发电电价机制以及核电等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暂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4.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将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由市场形成。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等文件执行。

5.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国防运输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关规定执行。

6.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28号)有关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