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运车辆的燃油补贴发放给驾驶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

2.2020年后四川城乡公交车还有油补吗现在

公交车油价补贴什么时候结束?_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能源电动汽车也早已走入千家万户,特别是生活在深圳这座限牌限行的大城市,现有条件下选购新能源汽车确实是个不错的想法,虽然购车价上比同等配置的车型贵2-3万,但比起竞拍均价8万多的深圳蓝牌,新能源汽车还是实惠了很多,在决定要选购新能源汽车前有必要了解下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信息.

2015年,上自中央下到地方,对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形成了对双擎混动车型的压倒性优势,丰田混动系列已经是看得见的政策性淘汰。未来的汽车是新能源汽车的天下。我们来盘点一下,过去一年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变化:

2月25日

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科技体系和产业链。

3月18日

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争取当地人民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购。

3月24日

工信部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Wh,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kWh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00Wh。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等等。

4月29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5月5日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发出《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从5月15日至6月15日,对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考核。

5月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第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此次目录共有330款新能源车型入选。

5月14日

财政部、工信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规定,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2013年作基数,逐年调整,到2019年将减少60%。另外,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5月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5月19日

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提出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作为重点发展领域。

6月4日

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自7月10日起,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将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

国际上多国已宣布全面禁售燃油车的时间表,国内发改委原则上不再批复新建准燃油车企,未来电动汽车会逐渐成为主流,这点毋庸置疑。虽然电动汽车起步发展较晚,但赶上了好时候,整合了大数据、云平台、智能家居、无人驾驶这些新技术元素后,电动汽车极有可能在短时间超越燃油车在技术上取得突破,据最新消息,华为携手阿里、百度、小米、360等科技巨头公司,斥资120亿联手打造续航600公里的纯电动汽车,充电只需半小时,首款一经发布就引起市场的渲染大波,漂亮的五指山车标设计,迎合市场的横贯式的尾灯设计、车把手及高达上的中控设计,为这款车加分不少,预计2018年下半年开始交付,这样一款从外形到性能高大上的新能源汽车定价仅15万,简直是逆天了。

客运车辆的燃油补贴发放给驾驶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

2021年7月12日公示有效期为6天(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8日)。

我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2020年开始实施。现行补助中包括2020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产生的补助(简称费改税补助)和成品油价格上涨产生的补助(简称涨价补助)。

根据新政策,2020年至2020年,城市公交车油补中的费改税补助以2020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予以保留;涨价补助以2020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步递减,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对未能达到各省(区、市)推广比例要求的,将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20%。同时,财政将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2020年至2020年,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每车每年最高可获8万元运营补助。

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油补资金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拨付,由地方统筹使用。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根据《关于2020年度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分配的报告》(白山运客20202号)文件,市运输管理处决定,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6日登记2020年度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市直出租汽车单车补贴金额为10062.87元。

原公路出租汽车单车补贴金额为6358.元。请出租汽车经营者携带营运证、行车证原件,同时提供经营者及工商银行储蓄卡复印件(在一张纸上,卡号清晰),个体经营者到市政务大厅四楼交通运输局窗口进行登记,登记时自觉佩戴口罩。

2020年后四川城乡公交车还有油补吗现在

请看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如果驾驶员是车主,是实际用油者,属于合法行为,反之,则不然。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后四川城乡公交车还有油补。补助用油量由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按补贴年度内实际消耗量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并由交通运输部门核定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油料消耗情况计算各单位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