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号汽油进入10元时代,你觉得这是油价的天花板吗?

2.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3.中国的最新国情是啥?

4.7月油价调整时间

5.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油价最新调整时间表_油价最新调整情况十七日涨跌

31号油价不会上调也不会下调,因为31号不是调价日期,最新油价调整在2022.9.21号24时,国内油价历经本年度第11次上涨后,7日新一轮油价统计周期第1个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跌幅4.70%,油价预测下跌200元/吨。

继国际油价7日大幅下跌超5%后,9月8日,新一轮油价统计周期第2个工作日,当前原油变化率为跌幅7.83%,预测油价累计下跌幅度为330元/吨,折算为每升油价下跌0.25—0.28元。本轮油价调整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24时。

95号汽油进入10元时代,你觉得这是油价的天花板吗?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目前,我国73%的原油是从国外进口的。现阶段,国内油价基本上是严格按照国外油价变动,呈跟涨趋势。

受国际油价上涨影响,上一轮调价后,部分地区92号汽油已首次突破每升9元大关。6月14日24时,新一轮调价窗口将在开启,多家机构预测,届时调价后部分地区95号汽油或将突破每升10元大关,创历史新高。

原油价格刷新历史最高价位的脚步正在靠近。据她预测,进入三季度之后,wti原油期货的主流运行区间或达到105-135美元/桶,布伦特原油期货的主流运行区间约为110-140美元/桶。

根据现有国内油价定价规则,国内油价和国际油价存在联动机制,但国内油价却并不会随着国际油价的波动而“无限”上涨。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曾介绍,当国际油价继续上涨,但不超过每桶13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正常调整;如高于每桶130美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中国的最新国情是啥?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7月油价调整时间

2008年,在世界经济稳中趋缓、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稳中偏紧的背景下,我国经济运行将高位趋稳,经济增长率小幅回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势头放缓,就业形势继续好转,固定资产投资略有降温,消费品市场活跃旺盛,外贸顺差增速有所回落。宏观调控的重点仍然是防止经济运行由偏快转向过热,防范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建议2008年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以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一 2008年中国经济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2003~2007年,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经济表现明显好于此前30年的平均水平,中国经济更加活跃,连续5年保持10%以上的年均增长速度。根据主要因素变动趋势分析,构成这一轮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基本面因素2008年没有大的变化,中国经济增长的国内外环境仍然较为有利。

(一)国际经济环境

2008年国际经济环境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首要因素是美国次级债危机究竟会对美国和世界经济产生多大影响。我们认为,次级债危机的爆发使美国经济的潜在风险加大,但不会严重危及世界经济。从次级债的规模看,据估计,美国的次级浮动利率按揭总值约7500亿~12000亿美元,通过抵押担保证券(MBS)、担保债务凭证(CDO)等方式,大部分次级被证券化,并被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基金、银行等持有,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被高度分散。按照目前的次级违约情况,美联储伯南克估计损失约为500亿~1000亿美元,穆迪估计损失为1130亿美元。如果全部经济损失由美国承担,会使美国经济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如果经济损失由美国、欧洲、日本等共同承担,会使世界经济降低0?3个百分点左右。次级债危机爆发后,美联储、欧央行和日本银行等迅速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已经对稳定市场预期起了一定作用,国际金融市场基本稳定。美国连续降息后,次级按揭的浮动利率也会相应下调,次级违约状况会有所改善。当然,次级债危机的影响会从金融部门向实体部门扩散,房地产价格会继续下跌,房地产财富效应将影响美国消费增长,美国经济难以出现明显好转,欧元区和日本也会受到一定牵连,从而拖累全球经济。经济危机都有一个逐渐传播的过程。历史经验表明,人们在危机之初往往容易低估危机潜伏的风险。如果美国次级债危机对美国和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经济产生较大影响,那么难免会对我国出口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一定影响。其次是国际油价上涨对世界经济的不利影响增大。由于近期国际油价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突破每桶90美元后继续走高。如果美国经济在趋于减速的同时,又因高油价的影响而不敢明显放松银根,那么美国经济受到的影响会更大,并有可能波及日本和欧洲国家。虽然俄罗斯等依赖石油输出的国家经济增长会较快,但由于我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与美国相比不在一个数量级上,石油价格过快上涨总体上不利于我国经济和出口的增长。此外,全球经济发展失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依然盛行等问题也会威胁世界经济。

2008年世界经济发展虽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但总体上看有利因素仍然较多。首先,支撑新一轮世界经济快速增长的基础性条件没有变化。从2003年起始的这一轮世界经济高速增长主要源于支撑增长的基础条件不断改善,以信息通讯技术为核心的技术进步提高了世界经济的增长潜力。经济全球化使传统制造业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扩散,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发达国家已度过了产业转移初期出现的产业空心化艰难阶段,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突破,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环保、航天和航空等高附加值产业和金融等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失业率纷纷下降到较低水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双赢”的局面,这是新一轮世界经济强劲增长的根本因素。2008年这一基本格局不仅不会逆转,反而会进一步加强。其次,2007年世界粮食有望获得丰收。根据国际粮农组织的初步预测,2007年世界粮食产量增长4?8%,2008年世界粮价进一步上涨的空间不大,有可能出现高位趋稳甚至小幅回落的态势,这将有利于世界各国消费价格的稳定。第三,新兴市场经济体增长强劲,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火车头。2007年,中国、印度和俄罗斯三国贡献了全球经济增长率的一半。2007年俄罗斯经济增长率在7?2%以上,连续4年保持在7%左右。印度经济在2006财政年度达到了过去18年来的最高增速,增长了9?4%,2007年增长率将在8?5%左右。不同于以往几次金融动荡,新兴市场经济体在次级债危机中没有受到明显波及,经济运行较为稳定。世界经济格局的这一新变化,减少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大大增强了世界经济抵御发达国家经济放缓连带影响的能力。第四,全球流动性不会出现匮乏。虽然次级债危机爆发后,市场上出现了暂时的流动性不足,但是各国的宏观调控手段日趋成熟,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更加灵活和务实,能够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积极进行调整。2007年8月份以来,美联储、欧央行和日本银行等迅速向市场注了大量的流动性,美国还降低了贴现率和联邦基准利率。美国的货币政策是全球货币政策的风向标,全球货币政策开始从适度偏紧调整为中性或中性偏松,这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在金融市场恐慌情绪消退后,流动性将会逐渐恢复。

总体来看,虽然次级债危机的爆发增大了世界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但2008年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仍将强于不利因素,因此世界经济稳定较快增长的基本因素没有变。预计2008年世界经济增长率为4?8%,与2007年大体持平,而美国、欧元区和日本的经济增长速度大约为1?8%、2?3%和1?8%。预计2008年印度和俄罗斯经济增速在8%和7%左右,新兴市场国家会继续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动力。世界贸易组织预测,2007年全球货物贸易量增长率将由2006年的9?2%下降到7%左右,2008年世界贸易增速与2007年基本持平。

(二)国内经济环境

2008年国内体制政策环境、生产要素供给条件等因素有利于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党的“十七大”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进一步朝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方向深化改革,经济发展的体制条件进一步优化。2007年出台的宏观调控措施在2008年将显现更加积极的政策效果,有利于缓解国内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连续几年经济和投资增长保持高位将使经济运行保持较快的增长惯性。近5年固定资产投资高潮形成的生产能力2008年将大量投产达产,这将大大增强我国经济增长的供给保障能力。以能源为例,2003~2006年共新增原煤开能力63908万吨/年,天然原油开8174万吨/年,天然气开373亿立方米/年,新增发电机组容量2?5亿千瓦。2007年1~9月发电量增长16?4%,原煤产量增长11%,能源生产总量增长10?4%,煤电油运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2006年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情况如图1所示。国内劳动力供给充分,储蓄率保持高位,科技进步加快。充裕的国家外汇储备增强了我国利用国内国际两种的回旋余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配置效率不断提升,经济增长的潜在能力有所增强,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有望继续保持基本平衡的状况。

当然,2008年国内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的不确定因素:一是粮食连续4年丰收增产后进一步增产难度加大,国内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紧平衡状态和国际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正在逐步改变农产品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格局,农产品价格走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二是连年货币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所需的货币条件早已客观存在,2007年居民和企业对价格上涨形成一定预期,2008年居民消费价格新涨价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三是证券市场已经积累了较大风险,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超过历史高位和海外绝大多数市场,一定程度透支业绩预期,下一阶段可能发生较大震荡甚至持续调整,如何在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同时减少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将是宏观调控面临的严峻考验;四是出口减速可能造成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显性化,对新增就业、企业效益和财政收入都有不利影响。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即2021年7月9日。

注意事项: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