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2017年汽油油价_2017年油价调整一览表

根据相关媒体的消息,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了解到,由于美国原油大幅增产,全球金融市场大幅动荡,加之前期国际油价涨幅较大,市场有回调的需求,2月中旬,国际油价大幅回落至2017年末的水平。

随后受全球原油需求预期增强,欧佩克减产执行度较高,以及利比亚原油供应不稳定等因素提振,国际油价从相对低位逐步回升。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预计,国际油价将在当期位置维持波动。由于全球原油市场处于供需再平衡的关键节点,如果发生地缘政治冲突等不确定,将会扩大油价波幅。

年内油价变动一览:2涨2跌0搁浅

经过本次调价,2018年以来,国内成品油调价已呈现“二涨二跌零搁浅”的格局。整体来看,截至本次调价,2018年汽油价格每吨累计下调115元,柴油价格每吨累计下调110元。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据悉,2月9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将迎来新一轮调整窗口,预计下调是大概率,这是年内首次下调,也是7个多月来的首次下调,预计幅度将超百元,届时春节期出行成本小幅收窄。

1月26日国内成品油价上调落地以来,美国原油产量进一步上升,国际油价下行压力加大。虽然期间石油产品需求数据表现强劲,且高盛集团上调价格预期,为市场带来乐观预期,油价收盘一度走高。但之后,美元触底反弹,同时美国国内活跃钻井平台的激增进一步打压,国际油价再度走跌。

截至2月6日收盘,纽约商品3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下跌0.76美元,收于每桶63.39美元,跌幅为1.18%。4月交货的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下跌0.76美元,收于每桶66.86美元,跌幅为1.14%。

由此,国内参考的原油变化率由正转负后不断下探,致使本轮调价由搁浅预期转为下跌。卓创资讯数据显示,截至2月6日国内第8个工作日参考的原油变化率为-1.98%,对应的汽柴油下调幅度为106元/吨,已远超发改委规定的50元/吨的调价线。

卓创资讯分析师郑明亚判断,后期从消息面上来看,来自产油国方面的负面消息及美元触底反弹,将会对短线原油的走势形成一定压力。从技术面上来看,后期市场若持续缺乏利好消息注入,欧美原油将极有可能在跌破支撑位后形成一波跌势。由此,国内参考的原油变化率或将继续负值加深,年内油价首次下调的概率亦不断增加。

金联创分析师邹雪莲也表示,截至2月6日第七个工作日,参考原油品种均价为66.53美元/桶,变化率-1.29%,对应汽柴油价格将下调95元/吨。距离调价窗口仅剩三个工作日时间,后期原油仍将维持弱势运行,故本轮油价下调为大概率,这将是年内首轮下调,也是时隔7个多月之后再度下调,预计汽柴油下调幅度将超百元。

据了解,自2017年7月21日以来,国内成品油零售价开启了9次调价窗口,且全部兑现上调。

“虽然本轮零售价下调幅度有限,但零售价长达半年之久的上涨之路终结,对终端用户来说仍然欣喜。并且,本轮下调适逢农历春节,私家车外出增多,出行半径扩大,汽油消耗量加大,出行成本可少量减少支出。同时,加油站仍有优惠,因此出行压力不大。但期期间,物流运输基本停止,柴油价格小跌,对终端影响不大。”邹雪莲称。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