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调整机制规则补偿机制_油价调整机制规则补偿机制是什么
1.今年石油价格还会跌吗
2.4月份:油价还会上涨吗?春耕开始:粮补、粮价上调定了!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并对补贴方式和方法进行调整完善,使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等。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享受国家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的远洋渔船不得转回国内作业;除因船东患病致残、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享受更新补助政策的海洋渔船十年内不得买卖,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2015年该项目继续实施。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8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开展农业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一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推动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与分级管理,设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监测国控点,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我国南方6省区启动水稻产区稻米重金属污染状况一对一协同监测,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在重污染区域,开展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同时对试点示范农户进行合理补偿。开展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完善全国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监测网络,加强太湖、洱海、巢湖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对环境敏感的湖泊、流域,力争实施一批综合治理工程。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健康养殖、全生物可降解膜示范、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等。三是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强在重点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对用化肥农药减施、农药残留降解等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农户进行补贴,鼓励农户用清洁生产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
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回收利用。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逐步建立农村死亡动物无害化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合理处置农田残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家庭改厕,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适应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与集约化经营政策
去年下半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信贷投入。将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提高授信额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合理运用银团方式,满足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大额资金需求。在产业项目方面,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支持耕地整理、农田水利、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重点支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将取一系列措施引导支持家庭农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包括: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2014年,中央选择山东、四川、安徽3个整省和其他省共27个整县开展试点,其他省份结合实际,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安排部署,2015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加大宣传指导力度,不断健全完善政策制度,抓紧抓实抓好此项工作。
今年石油价格还会跌吗
5.2.1 补偿法律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在矿产开发利用补偿与利益分享方面还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在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刚刚开始制定,很不完善,有的还处于修订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只是规定开矿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和补偿费,而对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区”。再例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刚刚制定,缴纳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有些法规条款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把握。如国家很多政策均规定,在开发利益分享上照顾和优惠民族自治地区,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针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更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办法。虽然,地方和地居民在分享矿产利益的问题上在部分法律和法规上有所涉及,但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定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区域的立法角度来看,新疆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利用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2001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取措施对输出自然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开发、利用、保护与输出过程中,建立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给实际操作造成很大困难。
总体而言,我国立法上未能突出对所在地的补偿,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法规,有关、环境补偿的立法和理论只散见于零散的规定当中,并且大体上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补偿主体与补偿范围的界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具体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5.2.2 产权制度缺陷
5.2.2.1 产权界定不清晰
产权明晰是确立补偿机制的前提。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三个特征:普遍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通过有效的产权安排可以实现的改善。
但是,目前我国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中明确规定,矿产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所在地的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进行开,矿产国家所有权包括了国家对矿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非所在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对进行“依法开”,从而导致所在地居民利益与自然开发企业利益的不统一。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补偿费用使矿产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和矿产赋存地居民的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5.2.2.2 产权配置不合理
在矿产一级所有一级开的矿权体制下,国家拥有矿产的所有权、开发利用权以及收益权,地获取收益的方式就是参与矿产税费的分享。
多年来,新疆油气开发取的是中央企业直接开发为主和输出为主的方式,所开发的主要输送到东部地区进行加工。由于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其技术较先进,就业容量有限,在经济上与输出地联系不紧,同时国有企业所得税一律上缴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不利。由于矿产品不在本地加工,开发不能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5.2.2.3 产权结构不完整
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缺乏对地居民优先受惠权的考虑[77]。由于在地域空间分布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和相对集中性,这样同一不同地区的居民将自然地拥有不同的权利,距离地较近者拥有优先受惠权。在国外,一些丰富的国家和地区,禀赋与地居民关联度高,地居民大都能从开发中得到丰厚的实惠,如海湾六国虽然是世界上水和可耕地占有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但石油丰富,因而当地的老百姓很富裕。又如美国科罗拉多州,除了科罗拉多河之外,该州没有其他更多的。美国立法规定,科罗拉多河流经的每一个州都必须支付水使用费,并将该费用补贴给该州。科罗拉多州用水换取发展权,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
5.2.2.4 和企业的权责不对等
长期以来,国有矿产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消耗得不到补偿,乱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矿山企业实行粗放型经营,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建立在不惜代价、不顾后果的掠夺式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上。而企业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转嫁给解决,自身不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
5.2.2.5 矿产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
由于新疆矿产产权市场不够成熟,产权交易运作不够规范,产权流转的风险较大,阻碍了矿产产权价值的实现。以探矿权、矿权市场为例,自1998年,《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开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虽然从制度上确立了探矿权和矿权的有偿取得,但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出资的“两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据国土部统计,全国现有的14万多个“两权”中有偿取得的还不到一半,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双轨”并行,使国家权益大量流失。加上现行“两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太低,降低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跑马圈地”和的粗放利用、无序开发。
另一方面,作为矿产产权市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产权经纪人队伍尚未完全建立,产权中介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不能为矿产产权交易提供高水平的决策咨询、政策法规、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产权需的配套服务。矿产产权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服务体系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其产权价值的实现[78]。
5.2.2.6 矿产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体制不健全
要保障矿产产权价值得以实现,需要从法律、制度、政策、经济等方面营造一个高效率的外部保障环境。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矿产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矿产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尤其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保障性政策措施,使得新疆在能源矿产产权价值实现中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5.2.3 税费制度缺陷
5.2.3.1 税单位税额总体过低,地方收益过低
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税为地方税,收归地方财政。因此,税对于调节和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收益上的分配,促进产地由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转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油气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导致产地的收益低,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虽然国家在2005年对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油气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79]。矿产税费征收水平过低,同时还要承担矿产开发的社会成本和枯竭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矿区出现非法开油气、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
5.2.3.2 税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不合理
虽然税是地方税,但由于税取从量计征、税价分离的原则,地方税收入与油气价格的涨跌无关,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往往被油气开企业获得,地方难以从中获益。现行从量定额征收的税制不能体现油价上涨跌对税收的影响,地方不能通过税收形式参与分享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分配,地方财政无法享受价格上升带来的利益,同时地方还要承受由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现行的税费制度扭曲了收益分配机制,亟须改革。
在我国,税的课税对象不区分省内省外消费,并且油气价格比较低,从而造成石油、天然气等初级产品大量输出产地时收益外溢效应比较严重。在国外,当矿产从本州输出到州以外的地方消费时要征收跨州税,通过这种手段,丰富的州可以最大限度地分享价值和收益,增加本州的财政收入[80]。
5.2.3.3 补偿费费率太低,不能体现的价值
开征矿产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的财产权益,是对使用权利的丧失进行的一种补偿。矿产补偿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所有者与矿权人之间平等性财产交换关系。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矿产补偿费属于绝对地租。在性质上相当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但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我国矿产补偿费费率太低,平均仅为1.18%,而国外一般为2%~8%。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我国现行的矿产补偿费标准从1994年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这个补偿标准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足以体现国家对矿产的所有权。
国外权利金费率情况见表5.2。
表5.2 国外权力金费率对比表 单位:%
资料来源:江福秀.关于建立和完善矿产收益分配制度的研究.南方国土,2007,1
我国《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5条规定:“征收矿产补偿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率系数。”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计征,但由于补偿费率太低,补偿费的数额远低于本身的价值。过低的矿产补偿费必然使得西部的自然优势无法转变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过低的补偿费一方面刺激了对矿产品的需求不合理的膨胀,导致普遍存在的“富弃贫”现象,另一方面也人为地提高了矿产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导致矿产过度过早开。
5.2.3.4 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存在理论上的矛盾
我国由矿区使用费、矿产补偿费和税构成的“两费一税”的矿产税费体系对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促进油气勘查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该体系已不能适应发展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显得过于复杂、繁琐,并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不利于建立和完善有偿使用制度,促进产品价格改革。
从税方面看,存在着普遍征收原则与调节级差收益目标之间的矛盾。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贯彻的却是普遍征收的原则,其征收对象既包括开优质的矿山企业也包括开劣质的矿山企业,也就说,其实际调整对象既包括的级差收益也包括的绝对收益。我国税的征收主要实现的是通过“普遍征收”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级差调节目标并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就矿产补偿费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中将其作为国家实现矿产所有权权益的一种方式,是实施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措施。其所调整的是作为矿产所有者的国家与矿产开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矿权人开不可再生矿产而对作为矿产所有者的国家的一种补偿。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矿产补偿费率过低,这与矿产补偿费的内涵与外延不相称,不能使国家矿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而且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征收管理难度大,更加降低了其地位。矿产补偿费没有成为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没有准确反映矿产的价值,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反映国家对矿产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5.2.4 收益分配制度缺陷
新疆能源矿产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中央、地方、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居民。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中央与地方在矿产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矛盾。
一是开企业上缴地的税收少。我国矿产开发主要取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费模式。地方能够分享的矿产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及矿产补偿费。由于税费率低,营业税、城建税在企业税务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增值税是一种共享税,另外由于油气是国家高度垄断的,归属中央部委管理,地方的干预程度相当有限,许多矿产是以初级产品形式输出,留给地方的增值税很少。
在新疆从事油气开的企业大都是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大部分税收上缴给了企业总部所在地,这样,中央大型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远不如地方企业。[81]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直属企业,其企业分布在所在地,但其收入核算和税收却在北京,地方GDP数字增长了,但财政没有得到实惠。据初步测算,2006年仅此这一项新疆损失的数额约为88亿元。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是塔里木盆地油气田的核心地区,是自治区主要的油气生产基地,也是中国“西气东输”的源头地区。目前,该地区开油气田的单位,主要隶属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四家央企。受央企税制的影响,该州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据该州财政局测算,2005~2007年,三年预算损失地方财政收入36.3亿元。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只有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企业向巴州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大油田所得税均通过总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税部门规定,各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按照现行所得税分享比例,该州因此损失的地方财政收入2005年为11.5亿元,2006年为17.4亿元。由此可见,在现有财税制度下,地方从矿产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相当有限,虽然石化产业产值和利润高,但其对地税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却不大。
此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全部汇总缴纳,而从事管道运输业的机构,一般都设在东部大中城市,其运输营业税在发达城市缴纳,这种分配政策不利于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例如,我国“西气东输”工程起点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的轮南镇,管线总长4000多千米,在新疆境内有1000多千米,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的天然气主要负责对上海及沿途地区的供气,但由于“西气东输”的机构总部设在上海,因此,大部分从该州输出的天然气,其税收在上海缴纳。据统计,“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运输业营业税每年达3亿,全部在上海缴纳,每年返还新疆的只有1亿元。
二是补偿资金在使用中的分配比例不合理,开发利用地区贫富分化,低收入群体扩大。按照《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但地方并未从税和补偿费中取得较大收益,却要为开发的不利影响“埋单”。
5.2.5 补偿机制缺陷
长期的开发和廉价的输出,给产地带来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损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加以解决。
5.2.5.1 完善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虽然我国明确提出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了矿产的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但目前从总体来看,矿产开发利用补偿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缺乏资金支持,行之有效的补偿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管理条例》第8条“自治区实行矿产有偿开制度,开矿产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税和补偿费”。虽然开征了税和矿产补偿费,但由于税费征收标准不合理并且也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当中,造成环境补偿不到位。按照1998年5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委员会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管理补充经费占40%。但由于矿产补偿费征收标准低且纳入预算,用于矿产保护方面的支出比例不高。
矿产资料补偿费是矿产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之一,与国外的权利金相似。征收权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权利金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不用于勘查,也不作为征管部门的费用开支,而是用于可替代的研究和发现,以补偿开发中的价值的损耗。依据《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对矿产企业征收矿产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的财产权益”。在我国,“矿产补偿费用于矿产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保护支出和矿产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这也就是说矿产补偿费实际上是以勘探投资者的身份,向使用勘探成果的矿山企业收取的勘探成果有偿使用费,而本应对开地的损耗补偿却被忽视了。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对自然取粗放式、掠夺式经营,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产品这种区域间不平等的交换模式,导致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疆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价值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新疆丰厚的无法给地带来更多的利益。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耗竭补贴制度,勘查投资过度依赖国家,矿业企业投入没有积极性,同时由于矿业投资环境的制约使民营资本不易进入,从而使矿产勘探、开发处于“青黄不接”的局面。我国许多老矿山企业由于枯竭,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勘查新矿体,面临着停产闭矿的困难境地。
5.2.5.2 缺乏有效的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但缺乏专门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开矿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和补偿费,但是对矿产开造成的生态破坏如何来修复补偿没有作出具体要求。虽然我国个别省(区)、市开征了生态补偿费和矿区恢复治理保证金,但是国家层面上没有专门的关于矿产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地方非常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从目前我国实施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来看,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持续和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我国颁布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大多是以项目、工程、的方式组织实施,因而也都有明确的时限,导致政策的延续性不强,给实施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当项目期限过后,当地居民的利益得不到补偿,为了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他们就不会再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自己的生产和开发,从而持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实践中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反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影响了地区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此外,矿产开发生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补偿的主体不明确,补偿金无保证且使用中存在很大漏洞。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评估方法仅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评估制度,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此外,作为监管者的一直代替破坏者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对新疆矿区生态环境补偿主要依靠中央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由所在地方组织修复治理。由于新疆地方财政资金有限,对国家投入依赖性很强,各地方矿产修复治理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
5.2.6 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缺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性文件中,对矿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分享机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的政策体系中,除了在矿产补偿费的标准设计上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倾斜(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外,在其他的政策体系中,很少有具体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政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主要体现在财政的二次分配上,即中央、省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给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资金支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除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全国普惠制”的政策外,只有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一项政策。而这一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也是针对所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实际上是一项“民族地区普惠制”政策,针对开发型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因素,仍没有被考虑。现有的政策框架,只给少数民族地区利益分享提供了一些渠道,但缺乏建立这些渠道的具体措施。
4月份:油价还会上涨吗?春耕开始:粮补、粮价上调定了!
2010年10月以来,伴随美国实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国际油价呈上涨趋势。2011年初,中东北非局势及相关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刺激市场恐慌,油价大幅攀升。2月22日,纽约市场油价收报每桶93.57美元,当日涨幅为8.55%,创2008年10月份以来的新高。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上升将对世界经济复苏构成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对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当前,石油等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以及“热钱”涌入,已加剧我通胀形势,加大我宏观调控难度。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国际石油价格走势,分析和预判其对我国经济影响,并提前做好相关应对预案。
一、国际油价走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近期国际油价走势
2010年5月-9月,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因素影响,国际油价在低位徘徊,油价月均值维持在73—76美元/桶窄幅波动。但自2010年10月以来,受美联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影响,国际油价整体持续上涨。10月4日,纽约商品西德州轻原油(WTI)期货收于每桶81.47美元;11月1日,达到每桶83.29美元;12月31日,收盘报89.84美元/桶。
总的来看,2010年国际市场油价年平均价格比2009年上涨28%左右。2011年1月,国际原油价格整体走势依然处于上升渠道。2月-3月份,因阿拉斯加油管关闭、北海原油平台关闭、利比亚引发市场对原油供应担忧,导致国际油价继续窄幅震荡上扬。
(二)影响近期国际油价走势的因素分析
近期国际油价大幅攀升是以下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供求关系因素。一方面,全球经济复苏拉动石油需求增加。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11年全球经济有望增长4.4%,其中,美国增长3%,欧元区增长1.7%;中国和印度经济增长为9.6%和8.4%。尽管增速比2010年有所下降,但呈现“普遍增长”的态势。在此预测背景下,石油需求量增涨预期乐观。欧佩克预计,2011年全球石油日均需求增长将增120万桶,国际石油市场整体需求水平有望恢复到国际金融危机之前的水平。路透社的调查也显示,2011年全球石油日均需求将增150万桶,至8860万桶,主因是发展中国家需求强劲。
另一方面,供给面来看则相对偏紧,增幅难以满足需求。目前全球石油产量大部分来自大油田,随着这些油田逐步老化,其产量呈逐步下降趋势。占世界石油总产量2/3的800个油田的产量平均每年下降6.7%。另外,全球石油新增产能高度依赖的产油组织的供给能力下降。据国际能源署预计,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部分石油开发项目延迟,2011年-2013年间石油产能增量将出现下降。
2、金融市场与投机因素。美国的定量宽松政策向全球释放了大量的流动性,拉低了美元,而美元汇率持续下跌成油价升高推手,石油越来越凸显“金融性”,美元与石油价格之间呈负相关性。美元贬值之后,很多投资者就抛弃美元资产,转向炒作石油等大宗商品,从而推高国际油价的上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石油期货市场月度报告》显示,作为推动行情主力的基金机构不断做多国际石油期货市场。2011年1月,全球基金持仓的净多头数分别为149466手、169085手、166551手和143317手,与去年同期相别增长37.33%、24.63%、23.94%和43.86%。从这轮油价上涨趋势可明显看出投机炒作的行为。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个新现象是美元价格与石油价格“双涨”局面。2011年美国的增长速度为3.6%,欧洲增长1.7%,美国同欧洲之间增长差距估计可能大于2%,欧洲较缓的复苏使游走于欧洲的资本一部分分流到美元市场,一部分分流到石油市场,因而两个市场可能出现“双涨”局面。
3、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不确定性因素。当前国际地缘政治和自然灾害风险加大了油价上涨可能性。2011年2月22日WTI原油疯涨表明当前中东北非的地缘政治冲突频频发生引发的风险已经扩大,加上其他大宗商品的价格上涨,增强了人们对国际市场原油供给紧张的心理预期,为石油投机活动创造了条件,加上全球流动性过剩、通胀预期升高将吸引大量避险和逐利资金涌入石油期货市场。
对此,专家分析表示:一方面,中东北非危机及可能的不确定性使得市场投机和炒作行为重新升温,可能将继续推高油价。另一方面,只要地缘政治动荡不蔓延至海湾产油国,国际油价不致对全球经济复苏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国际能源总署(IEA )数据,利比亚的每日产油量已滑落约100万桶。但是,如果包含沙特阿拉伯先前增加的每日70万桶产量,几乎能全数填补利比亚短少的原油供应。继沙特阿拉伯后,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阿尔及利亚三国,也有望于2011年4月把每日油产量提升30万桶。国际能源署也表示,其原油储备约16亿桶,可保证成员国5个月左右的供应。
此外,受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影响,日本对石油的需求至少短期内将下降,当日国际油价一度下降至每桶100美元以下。但是,由于日本是全球第三大石油进口国,灾后重建将消耗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因此,专家普遍认为,日本地震后油价可能在短期将下降,油价中长期走势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本轮油价上涨与2007-2008年油价上涨的比较分析
经分析,本轮油价上涨与2007-2008年有所异同。2007-2008年国际油价经历了一轮大幅度上涨走势,2007年初从每桶约50美元价位,不断攀升至2008年7月11日145.66美元的历史新高。但是,7月14日后,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国际油价迅速走低。2008年,油价在100美元价格之上只是停留了三个月,所以,有分析认为投机大肆炒作是当时油价上涨最直接的推动因素。
本轮油价上涨的因素较多,即世界经济复苏带动原油现实与预期需求增长,供给偏紧、金融市场上美元贬值、投机和政治因素等,共同推动油价较大幅度上涨。从短期看,美元流动性泛滥造成的投机炒作因素也是推动新一轮油价上涨周期的主导因素。
二、国际油价变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发生影响的渠道
国际石油价格变化对宏观经济层面消费、投资和出口都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通过货币渠道对国民经济的产出和价格产生影响。
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三因素分析,对于石油净进口国来说,油价上升将使消费和投资减少,出口下降,因而使国内经济受到不利影响。这种影响落实到货币渠道,国际石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石油价格上涨推动总体价格水平上升,而抵消价格总水平上涨的最有效货币政策是提高真实利率,这会对国民经济造成负面冲击。另一方面,一国货币当局应企业高油价成本补偿的要求,可能会取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以稳定短期产出。从中长期看,货币当局却需不断提高利率以应对通胀预期上升,长期和短期政策的协调和转换可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冲击。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冲击
在历史上的两次石油危机中,国际油价巨幅上升对发达国家经济冲击程度大于其他国家。这是因为石油在发达国家的能源消费结构中比例大,其经济严重依赖石油。国际油价波动尤其影响美国经济,美国经济总量和原油消费量均列世界第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估算,油价每上涨5美元,将削减全球经济增长率约0.3个百分点,美国经济增长率则可能下降约0.4个百分点。
当前,经历两次石油冲击后,发达国家普遍取了应对措施,调整经济结构,发展节能减排,应对高油价的能力大大增强。相反,发展中国家多数正处在工业化中后期,节能产业和替代能源发展慢,单位GDP油耗较高,经济增长对石油依存度较高,应对石油危机的能力较弱。因此,高石油价格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冲击更大。发达国家国际权威机构估算,油价上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影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5倍,是发达国家的3倍。
(三)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我国1993年开始成为石油净进口国。近年来,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2010年我国进口原油2.39亿吨,同比增长17%,石油对外依存度同比上升三个百分点,超过55%,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预计到2020年,中国石油消费总量将达到6亿吨左右。到2030年,中国石油消耗量的80%需要依靠进口。这表明,我国石油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变动直接影响我国内经济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剧通货膨胀预期。我国是石油消费大国,受国际原油、成品油价格上涨影响,以石油为能源、原材料的相关行业成本上升,增加了经营成本,导致服务业价格上涨,进而影响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目前,我国通货膨胀形势仍处于较敏感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石油价格持续高涨对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形成压力,强化通货膨胀预期。国际能源署、OECD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表明,如果国际石油价格每桶上升10美元并持续一年,我国通货膨胀率将上升0.8个百分点。“通胀”是2011年中国经济的关键词,宏观调控政策的走向直接取决于通胀形势的发展,而国际原油涨价,将使宏观调控难度增加。
二是减缓经济增长速度。由于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从生产到消费,从成本到价格,从贸易到投资,都会因石油价格上涨而带来不利影响,因而也会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国际石油每涨价10美元/桶,亚洲经济增长速度就会下降0.8%。摩根斯坦利2004年研究报告表明,国际原油价格每上涨1美元/桶,中国的GDP将损失0.06%。
三是缩小贸易顺差。从进口方面来看,国际油价走高,石油进口越多,外汇支出越大。我国每年进口石油约用汇350亿美元。从出口方面来看,石油价格越高,下游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出口受到很大影响。从交通运输来看,石油价格越高,成品油价格上升,运输成本增加,推动生产资料及消费品价格走高。这些因素将导致我国贸易顺差减少。
四是消费者压力加大,企业竞争力下降。国际石油价格上涨,与石油相关产品价格上涨,造成更大范围的企业成本增加,给交通运输、冶金、石化、轻工、渔业、农业等相关产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企业只能将上升的成本向下游企业或最终消费者转嫁,却难以向国外转嫁,这必然使行业利润减少,消费者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全社会的经济活力也会因此而减弱。
此外,我国未能完全实行与国际接轨油价机制,即根据国际油价的变动来调整国内油价。一方面,如果国内成品油价格的涨幅跟不上国际原油价格的涨幅,导致产业亏损,只能向财政申请补贴,从而可能将加大财政压力。2005-2007连续三年,因国际油价大幅上涨,导致炼油业务较大亏损,中石化分别获得100亿元和50亿元、123亿元补贴,而中石油也在2008年年报中披露,当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157亿元。另一方面,当国内油价随前期国际油价上涨后,国际油价却突然下跌,社会舆论对国内油价政策没能及时下调价格产生不满。因此,决策者将在财政压力和社会压力之间挣扎。
总体上看,国际石油价格上升虽难阻我国经济发展势头,但对我国国民经济总体是不利的。若未来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继续增大,不利影响会更大,至于影响程度如何,要看国际石油价格上涨的幅度及持续的时间。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站在“十二五”开局的起点上,我们应以更加理性的态度,面对国际石油价格的持续上涨,以及中国对进口石油需求依赖程度的不断提高,取长期与短期兼顾的综合配套措施来积极应对国际石油价格上升对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利影响。
从短期来看,密切关注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控制好由外及内、由下游向上游产品传导途径,控制好通胀预期。一是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控制通胀影响。综合考虑石油行业和相关各方的承受能力,利用更完善的补贴政策和消费税杠杆来平抑是油价格上涨的压力,并减轻消费者负担。二是加快推进税改革,积极引导更高效的石油消费模式。切实按照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进一步推动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取有效措施引导更高效的石油消费模式,通过财税改革推动向节能降耗发展方式转变。另外,只有在非常时期,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剥离中国石油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使用价格管制和财政补贴措施,稳定国内油价。
从中长期来看,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降低石油依赖,加快国家石油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海外原油生产能力、建设多样化的能源通道和运输渠道、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方面的应对措施之外,更要积极参加国际能源合作。伴随第二、三次石油危机冲击,国际石油合作机制在欧佩克和国际能源机构的框架下得以发展并不断完善。充分利用国际能源多边合作机制确保石油供应安全是我国的必然战略选择。当前,面对强大石油价格冲击,我国面临的最严峻形势是有“中国需求”却没有“中国价格”。我国需进一步加强与欧佩克的12个成员国、国际能源机构覆盖的28个石油消费国以及印度和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在内的国际能源合作,参与制定新的全球稳定能源市场机制,提高国际石油价格、供应、需求等信息透明度。
我们应在国际舞台上发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声音,坚决消除“中国应为国际油价上涨负责”等错误言论,并指出,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石油储备并非导致很多国家不得不接受高油价的状况,国际油价上涨是多种因素导致的,中国是高油价的受害者而不是制造者。同时,警惕西方某些国家制造的“石油讹诈”,寄希望中国迫于石油等和原材料进口费用高涨,最终将向西方做出人民币汇率升值方面的让步。
借鉴国际做法,抓紧建立和完善国内的石油期货交易市场,通过远期合同来规避石油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石油消费大国的需求优势来影响国际油价形成。我国石油产业应进一步借助各种平台走向世界石油市场,坚持独立发展、多边合作的石油合作之路。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农民兄弟们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2023年已经来到3月上旬。
在这几天,相信很多的农民兄弟非常关心国家针对粮食产业制定的各项利好政策,特别是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阶段。
今年农民种地收益能否得到全面保障?国家已经正式颁布了中央一号文件,针对猪价,针对粮价、粮补方面,国家已经有了具体要求。
随着春耕的全面展开,现在很多的农民兄弟也很关心汽、柴油价格调整的相关趋势,在经过新一轮油价调整完成之后,现在国内汽、柴油价格总体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
按照目前的全球原油市场变化趋势来看,在4月份油价很有可能会再次迎来新的变化。
今天老道就为大家收藏一下油价、粮补、粮价的相关消息,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整管理办法》来看,现在影响国内油价涨跌变化的关键因素还是要看国际原油市场的变化。
根据目前美国原油、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的总体变化趋势来讲,油价总体变化幅度相对不大。
但是随着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持续推进,国际原油市场供应量在短期之内很有可能会再次呈现相对偏紧的状态。
特别是在3月3日刚刚完成的新一轮次油价调整当中,因为国际原油价格的涨跌幅度小于50元每吨,所以导致这一次的油价再次呈现搁浅状态。
从今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已经完成的五次油价调整当中,有两次油价调整处于搁浅,有两次油价调整处于上涨,一次油价调整属于下调。
结合这五轮次的油价调整情况来看,目前汽油价格累计涨幅在255元每吨左右。
而柴油价格的累计涨幅也达到了245元每吨左右。
在经过这一轮次的汽、柴油价格调整之后,目前国内92号汽油价格保持在7.79元每升,95号汽油价格保持在8.29元每升;零号柴油价格保持在7.50元每升。
在3月17日24时,预计新一轮成品油价格调整还会再次启动。
按照目前的全球油价供应趋势来看,原油价格迎来上涨的概率很大。
结合经济的复苏和整体的市场需求增长的影响下,俄罗斯如果在3月份继续推动原油产能减产,那么3月17日启动的这一次油价调整有很大概率会迎来上涨。
按照这样的油价调整窗口预期进行分析来看,从3月17日一直至4月份,国内汽柴油价格迎来涨价的可能性非常大,希望广大的农民朋友能有准备。
除了关于油价调整的相关情况之外,针对目前国内粮补、粮价的走势趋势,老道也要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汇报。
在今年国家正式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当中,针对粮食产业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要求,将继续加大粮食产业的扶持力度。
而且在今年国家也将积极扩种大豆油料作物。
根据已经发布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今年国家针对粮补粮价方面已经有了具体安排。
下面老道就给大家做一个系统梳理。
在正式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当中,针对粮补粮价,国家制定了三大举措,而这三大举措也将进一步推进粮补粮价迎来上涨。
举措1:在今年国家针对粮食产能方面有具体要求,要全面保障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而在刚刚发布的2023年年度公共目标规划来看,也有提到了粮食产能的增长。
在今年国家还会实施新一轮的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所以在今年粮食总产量迎来增长已经成为定局。
那么在粮食产量迎来增长的同时,粮食市场规模迎来同步增长也是可以预计的,所以农民通过种粮获得的收入也将迎来同步提高。
举措2:在今年国家明确指出会进一步提升口粮最低收购价。
中央一号文件当别指出,会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在今年农民种植小麦稻谷方面能够获得的政策保障会更加强烈。
随着口粮最低收购价的上调,大家今年的种粮收益迎来全面增长也是可以期待的。
举措3:在今年国家也会积极调整粮食补贴系列政策。
比如在一号文件当中,国家明确指出要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而且还会全面做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同时还会支持东北、黄淮海地区开展粮豆轮作等试点。
综合这些内容来讲,也再次被我们预示了今年农民种植玉米、大豆可以获得的相关补贴资金较往年相比还有进一步增长的可能。
透过以上三大举措,已经为我们充分预示着在2023年农民种地方面将获得更强力的保障。
只要我们农民能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耕种,相信在今年大家种地实现增收就绝对不是问题。
在这里老道也恳请大家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在看,一起为国家制定的粮补系列利好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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