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成品油是怎么定价的?

2.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成品油价格调整政策依据是什么_成品油价格调整政策依据是什么原则

油价至少暂时不会下调,成品油价格十分敏感.中国成品油价格调整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国际油价----持续20天日均涨幅降幅超过4%。成品油面临调价窗口。上次成品油调价为2月20日,原油均价变化率已达10.62%,远超4%的调价红线。调价的另一条件“22个工作日”也将满足,调价窗口打开,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全国各地93号汽油每升涨幅在0.39元到0.41元之间。

近一段时间以来,受中东、北非特别是利比亚局势动荡影响,国际市场油价继续大幅攀升。多数机构预测,利比亚政局动荡对石油市场的影响短期内不会消除,加之日本灾后重建和替代核电对石油的需求可能明显增加,今后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将继续呈现高位运行态势。  其次,石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2010年我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已超过55%,石油安全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适时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有利于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满足国内正常合理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抑制石油消费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节约。  此外,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内成品油价格长期背离国际市场走势、背离国内市场供求,必然导致成品油市场供应严重短缺,限供、排队现象屡屡发生,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反过来推动整个经济社会运行成本的提高,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坚持接轨机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和价格形势,适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给你一个网址吧,里面有每天各地更新的油价://oil.usd-cny/

国内成品油是怎么定价的?

影响成品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原料,国际原油进口的原料;

第二个是进来以后你是要运输的,包括拉到炼厂,也包括炼完也要送到加油站,有一个运输成本,还有加工费用,有设备、人力,还有各种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三,主要的是税费的问题。

以北京93号6.37元价格大概有0.90元的增值税,一块钱的燃油税汽油柴油都是一致的,还有城市的维护和教育附加费这个大约有两毛钱左右,这一部分占了油价的大概33%左右。所以,税费占了这么多,还有就是成本,当时简单的测算了一下对应的原油价格的成本大致上是在四成左右,这两个就是七成多一点,剩下的一块就等于作为加工费用,相关的运输费用,还有企业的管理成本,包括炼油的利润,大概是两到三成的样子。

关于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迎来创纪录的?八连涨?

自今日24时起,国内汽油价格上调260元/吨,柴油价格上调250元/吨。折合升价,92号汽油价格上调0.2元/升,0号柴油价格上调0.21元/升。

车主和运输物流企业的出行成本将有所增加。以油箱容量为50升的家用轿车为例,加满一箱92号汽油多花10元左右;对于满载50吨的大型物流运输车辆来说,每行驶一千公里,燃油费用增加约80元。

本轮调价后,全国多数地区的0号柴油价格将保持在6.6-6.7元/升左右,92号汽油零售限价在6.6-6.8元/升左右。

本次调价是国内成品油自2021年以来的连续第四次上涨,也是自2020年11月下旬以来的连续?第八涨?,同时是2013年新定价机制实施以来的首个?八连涨?。

八连涨?期间,汽油零售限价累计上调1440元/吨,柴油价格上调1385元/吨。折合升价,92号汽油价格累计上调1.13元/升,0号柴油价格累计上调1.18元/升。

相较于?八连涨?以前,消费者加满一箱50升的92号汽油多花56.5元。

本计价周期以来,美国极寒天气令原油产量减少,美伊关系缓解,国际疫情好转等利好引导,国际油价整体上涨。尽管由于市场在等待欧佩克+组织的会议成果,原油价格出现适当回落,但对整体调价的走势难有实质性转变

徐娜表示,目前原油供需关系缓解,基本面较为乐观,即便是后期适度增产,油价回调力度也相对有限,整体油价大方向依旧以看涨为主。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我国成品油定价方法主要取成本加成的方法,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石油市场竞争充分,主要取的是市场定价法。

国内成品油价格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原料成本(也就是刚才提到的原油价格)、炼化成本利润、相关部门征收的税费、贸易商及加油站的成本利润等。

我国的成品油价格结构中,原料成本大约占30%, 48%左右为各种税费,炼油厂成本加利润大约占到8%,剩余部分为贸易商及加油站的营运成本和利润。

我国成品油的税费占比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德国这个比例为57%,韩国为52%。当然,美国大约在30%左右,导致美国是世界上成品油消费最大的国家。高税费一方面是为了抑制石油的消费,提高石油的使用效率,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另一方面,成品油大部分用于交通领域,因而高税费也是为了提供足够、稳定的公路维护与建设资金,以解决公路维护与建设筹资的问题。

我国成品油定价受国家管控,取"十个工作日一调"原则逐月与国际市场价格联动,即国内成品油的价格根据国际油价价格的走势,每十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在十个工作日内,国际油价累计是上涨的,国内油价就上涨调整一次,在十个工作日内,国际油价累计是下跌的,国内油价就下跌调整一次,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并设置了上下限, 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

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提或者少提;低于40美元的时候,最高零售价格不再下调,并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这便是成品油定价机制中的“天花板价”和“地板价”。

因此,这就导致国际原油价格接连暴跌,国内的成品油价格并没有下降多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定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 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 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 美元低于80 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 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 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 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 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 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 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 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 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 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 元确定。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 元。

第十一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 元确定。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